110學年度應屆畢業僑外生若欲申請畢業後在臺實習,請於2022年6月6日(一)前提出申請以利彙整函送教育部。
一、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7日臺教文(五)字第1112501452號函(如附件1)辦理。
二、為提供大學校院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實習機會,教育部訂定「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」(如附件2)以增進僑外生與我國產學研等各界互動。
三、110學年度第2學期即將畢業之僑外生,若符合上開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之一,並取得要點第3點規定之擬實習機構同意實習證明書,請於2022年6月6日前(至遲應於居留效期屆滿之2個月前),向校友中心提出畢業後實習之申請,檢附資料如下:
(一)實習機構同意實習證明書。
(二)申請在臺畢業僑生【含港澳生】/畢業外國學生實習清冊(如附件3、附件4)。
四、本案聯絡人:校友中心實習組張詩欣小姐(分機31642,cchsome@nkust.edu.tw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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